陕西省出台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好学通   时间:2020-12-30

省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不断提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水平,建立我省养老护理员长效培养和激励机制,根据《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制定《陕西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以《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版)》为依据,以考核养老护理员的理论水平和实操技能为重点,有计划、有组织、有规则开展的竞赛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举办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

第四条,竞赛以“倡导竞赛技能的专业化、规范化及人文关怀”为指导思想,以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培养机制”为根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通过技能竞赛激励和引导养老护理员岗位练兵、岗位成才的积极性。

第五条,省级竞赛由省民政厅主办。市、县(区)民政负责本级竞赛,协调组织参加省级竞赛。

第二章 赛制设置

第六条,竞赛计划每年举办一次,原则上安排在下半年。

第七条,参赛人员条件:省内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2年和已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院校实习生。且个人征信系统没有不良记录。

第八条,竞赛采取打分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出名次。竞赛按照全国民政行政职业技能竞赛技术纲要明确的内容、方法程序、评分细则等组织实施。竞赛项目内容主要依据《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和养老护理员培训大纲及教材,由竞赛组委会采取随机的方式命题。

第九条,各市、县(市、区)组织本级预选赛竞赛,选派选手参加省级决赛。

第十条,竞赛成绩分团体奖和个人奖。个人成绩由理论考试、技能操作两项组成,其中理论考试占30%、技能操作占70%,两项成绩均实行百分制,合并计算总成绩;团体成绩由本单位个人成绩的平均分确定。设优秀组织奖,表彰竞赛组织工作较好的市(区)。

第十一条,奖项设置:1.个人奖: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优秀奖若干名;2.团体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3.优秀组织奖5名。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省民政厅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和获奖证书颁发等工作。

第十三条,竞赛接受社会冠名赞助,赞助费全部用予获奖护理员奖励。竞赛由行业协会和省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具体承办,承办单位需具备组织竞赛的条件和能力,遵守组织方关于竞赛的规定要求,经委托授权后承办竞赛。

第十四条,各市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分别组成1个代表队参赛,选手4-6名。个人名次按得分由高到低确定,团体得分由每个代表个人成绩前三名选手的得分总和由高到低选取,优秀组织奖由各市(区)预赛的组织规格、人数规模、投入资金、宣传报道、奖励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每届竞赛设竞赛组委会,由主办方、承办方及相关人员组成。评委从省民政厅养老人才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下设办公室、会务组、裁判组、宣传报道组、仲裁组、保障组等,保障竞赛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竞赛名义开展直接或间接营利性活动。指导老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等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赛会纪律,不得干预竞赛过程和结果,对违反竞赛规定的视情给予取消资格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由省民政厅和省人社厅给予获得团体奖和优秀组织奖的单位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由省民政厅给予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得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励。由省人社厅授予个人奖一等奖获得者“陕西省技术能手”荣誉,颁发获奖证书并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从获得省级竞赛个人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养老护理员中选拔推荐代表陕西省参加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选手。由省民政厅给予获得国家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养老护理员奖励。

第五章 竞赛保障

第二十条,省民政厅负责保障省级养老护理员竞赛和选派选手参加国家护理员竞赛所需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没有明确事项按照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科学技术厅、团省委《关于举办2020年陕西省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85号)执行。各级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竞赛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竞赛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竞赛裁判和参赛选手应遵守竞赛规则和赛会纪律,凡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弊、扰乱秩序等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终止比赛、取消成绩、禁赛、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 :陕西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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