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精选押题卷(六)[案例3-4题]

好学通   时间:2021-01-20

  案例三
  某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工地会议。会上,总监理工程师宣布了建设单位对其的授权,并对召开工地例会提出了要求。会后,项目监理机构起草了会议纪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分发给有关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了监理规划,报送建设单位。
  事件2: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遗失工程某部位设计图样,施工人员凭经验施工,现场监理员发现时,该部位的施工已经完毕。监理员报告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到现场后,指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对该部位结构进行核算。经设计单位核算,该部位结构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设计单位电话告知建设单位,可以不作处理。
  事件3:由于事件2的发生,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该部位工程不予计量;施工单位认为停工造成了工期拖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工程延期申请。
  事件4:主体结构施工时,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施工现场用于工程的材料损坏,导致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施工单位按程序提出了工期和费用索赔。
  事件5:施工单位为了确保安装质量,在施工组织设计原定检测计划的基础上,又委托一家检测单位加强安装过程的检测。安装工程结束时,施工单位要求项目监理机构支付其增加的检测费用,但被总监理工程师拒绝。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2.指出事件2中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该部位结构是否可以验收?为什么?
  3.事件3中项目监理机构对该部位工程不予计量是否正确?说明理由。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应该批准工程延期申请?为什么?
  4.事件4中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
  5.事件5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问题1
  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正确做法: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建设单位主持。
  (2)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宣布建设单位对其授权。
  正确做法: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应由建设单位宣布。
  (3)不妥之处:会议纪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分发给有关单位。
  正确做法:会议纪要经各方会签后分发给有关单位。
  (4)不妥之处:第一次工地会议后编制和报送监理规划。
  正确做法:监理规划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编制和报送。
  问题2
  (1)事件2中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施工人员不按图施工,而是凭经验施工。
  正确做法:必须按图施工。
  2)不妥之处:监理员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正确做法:监理员应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
  3)不妥之处:设计单位电话告知建设单位。
  正确做法: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2)该部位结构可以验收。
  理由:该部位结构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同时需由设计书面确认该部位不需处理的书面文件。
  问题3
  (1)事件3中项目监理机构对该部位工程不予计量不正确。
  理由:设计单位核算后认为结构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该部位可以进行验收,应给予计量。
  (2)项目监理机构不应批准工程延期申请。
  理由:停工是由于施工单位不按图样施工造成的。
  问题4
  (1)工期索赔成立。
  理由: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可给予延期。
  (2)费用索赔成立。
  理由:不可抗力导致施工现场用于工程的材料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问题5
  事件5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正确。
  理由:施工单位为了确保安装质量采取的技术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由施工单位承担。
  案例四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于2009年10月11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五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2009年10月17日~18日9-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2009年11月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五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了该四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承包商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四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8、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由于承包商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2009年11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承包商B于2009年11月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从报价情况来看,四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2009年11月16日~12月11日,招标人又与承包商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承包商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承包商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2009年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在哪些方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
  答案:问题1
  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问题2
  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在以下几方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分述如下:
  (1)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承包商参加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2)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3)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承包商考虑降价问题。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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