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经济法》大纲模拟试题(8)

好学通   时间:2019-09-18

  单选题
  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还款日期是2015年12月30日。丙企业为该债务提供了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企业申请展期,与以银行就还款期限作了变更,还款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0日,但未征得丙企业的书面同意。展期到期,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行遂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企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不承担,因为保证期间已过
  B 、应承担,因为保证合同有效
  C 、应承担,因为丙企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D 、不承担,因为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因还款期限的变更而消灭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另外,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 个月。
  单选题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下列关于格式条款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B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C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D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单选题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表述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2 ~50人
  B 、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C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设有“有限合伙”字样
  D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不得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选题
  2012年9 月甲以一辆卡车作价6 万元与乙、丙成立了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继承、损益分担和财产份额退还办法。2013年10月甲死亡,其14岁的儿子丁成为其唯一继承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自死亡时当然退伙,丁因继承成为有限合伙人
  B 、甲自死亡时当然退伙,必须经乙、丙一致同意,丁才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C 、甲自死亡时当然退伙,丁因继承关系当然成为合伙人,但丁只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D 、甲自死亡时当然退伙,经乙、丙同意,丁只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单选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甲、乙、丙共同执业。在甲执业过程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因重大过失给A企业带来的债务,应当和乙、丙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主观上没有过错的话,给A企业带来的债务,甲就不必承担责任
  C、甲因故意给A企业带来的债务,应当由甲一人承担全部责任
  D、甲因轻微的过失给A企业带来的债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单选题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该期限是( )。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单选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拟变更企业名称,但合伙协议对该事项的决议规则未作约定。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该事项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即可通过
  B、该事项经2/3以上合伙人同意即可通过
  C、该事项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D、该事项经出资占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通过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